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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识不合格的处罚

时间:2024-02-09 22:35:29  来源:http://www.dt689.com  作者:admin

一、标签标识不合格的处罚

销售质量合格但标签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责令改正。《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家规定沐浴露不能用QS标识吗?如有QS是不合格产品吗?

请问您的沐浴露有生产许可证吗? 据国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管理的规定,从2006年5月份开始,包括化妆品等在内的86类工业产品必须要贴上“QS”标志才能上市销售。 针对化妆品生产许可认证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出厂时,除必需标识原要求的标注外,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2006年5月以后生产的产品需标识QS标志,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2006年11月以后生产的产品需要标识QS标志,但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也不得标识QS标志,如香皂、沐浴露类等。

求采纳

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介绍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附则5章41条,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予以废止。

四、饮用天然矿泉水标签的标注有哪些要求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及通过国家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

(1)产品标签上必须按GB 7718的有关规定,标注:

1)产品名称;

2)净含量;

3)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4)生产日期;

5)保质期;

6)标准号。

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展示面。

(2)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

1)特征性界限指标;2)pH值;3)溶解性总固体物;

4)主要阳离子(K+、Na+、Ca+、Mg2+);

5)阴离子(HCO3-、SO42-、Cl)的含量范围;

6)含或者不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加入的。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一次性包装的瓶装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年;非一次性包装的桶装产品(在桶盖未启封前)保质期不少于3个月。

企业可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地区和季节气温差异、市场营销情况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包装产品,按上述规定在标签上标明具体保质期。

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具体内容

●什么叫预包装食品?

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称为预包装食品。

●新增加内容: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

新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

新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

●哪些内容必须标注

《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

(10)辐射食品及使用相关配料的应在标识中注明。

(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2.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3.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

4.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的方式:

a)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犤××日(天),×年犦”。

b)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犦”。

5.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6.产品标准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7.质量(品质)等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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